处理结果:2014年7月,高重瞳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2014年12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重瞳受贿134万余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犯罪事实:高重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3807.06元,其中索贿财物价值743613.58元。
简历:高重瞳,女,汉族,1964年2月出生,浙江杭州人,大学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局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副区长、代理区长、区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