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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的种子结恶果:乌鲁木齐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伟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28 10:54:26 点击: 关闭 打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尹健 黄文芳

  李伟,1966年6月出生,1983年12月参加工作,200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曾任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乌鲁木齐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2020年3月22日,李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于4月1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每当夜深人静的时候,回想过去的自由、‘光环’和家庭的温馨都已经成为过眼云烟,留下的只有悔恨的泪水和惨痛的代价。”李伟在忏悔书中写道,“我在青年时期,就扣错了人生第一粒扣子,树立了‘金钱万能、关系至上’的错误人生观价值观,为自己的贪腐人生埋下畸形的‘种子’。”

  逐利贪权,把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当作奋斗目标

  1983年10月,18岁的李伟参加了招干考试,在选择人生的第一份职业时,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银行系统的工作,“只因工资待遇比其他行业高”。从参加工作伊始,他就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当作了人生的奋斗目标。

  进入银行系统工作后,为了拉业务,李伟很快从“过来人”那里学到了一些职场“潜规则”。他经常出入一些职能部门给相关负责人送礼、拉关系,理所当然地认为,权力和利益是可以用来交换的,只要与有权力的人拉好关系,就可以获得自己想要的利益。那时的他,满眼满脑都是对利益的追求。

  当银行领导鼓励青年干部向党组织靠拢、争取入党时,李伟的第一反应竟是:“入党带不来任何实惠。”尽管如此,他还是敷衍着写了入党申请书,在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他总是早早退场,只想着到外面喝酒应酬。如此这般,李伟没能入党。

  在银行系统工作20年后,李伟的收入越来越高,内心的欲望却越来越难满足:“工资拿得再高有什么用,还是没有社会地位,得不到别人的尊重,走到哪里都要看别人的脸色。”李伟意识到,只有权力才能满足自己,便萌生了进入政府机关工作的念头。

  2003年5月,已经成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信贷部总经理的李伟,借助多年积攒的人脉关系,调任乌鲁木齐市国资办副主任。新的环境让李伟意识到,共产党员的身份将是自己职务晋升必不可少的“筹码”,出于对权力的渴望,李伟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并积极表现,于2004年11月入党。但是,如此不纯粹的入党动机,让李伟只是形式上入了党,思想上却并未真正入党。

  摆谱耍特权,酒桌上人分三等、酒分三档

  在国资系统任职10年后,李伟先后任乌鲁木齐县委副书记、县长,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工作性质、职务的变化,使他愈发迷恋“当官”的感觉。

  李伟对老板的请托事项照单全收,甚至还洋洋自得地说:“我的本事大、关系广、朋友多,什么事经我协调后,基本上都能办成,没有我干不了的事。”李伟在满足了自己贪婪欲望的同时,痴迷于“当官”后拥有的特权和地位。

  为了展现副市长的“地位”,李伟乐于在特殊场所吃请,作为“中国—亚欧博览会”的举办地——新疆国际会展中心也成了李伟的“自家会客厅”。2018年9月,第六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结束后,李伟多次请亲朋好友在会展中心聚餐饮酒。听到赴宴亲友称赞就餐环境高端、大气、上档次,李伟非常受用,甚至大言不惭道:“我要的就是和其他人不一样的效果和环境,会展中心是我的专用资源,你们再有钱,平时也体验不到这种服务。”

  李伟认为自己处处高人一等,与其他人不一样,必须有特别的安排。在接受老板宴请吃喝时,他在酒桌上刻意把人分三等,对应的酒也分三档——自己喝15年的“茅台”,老板喝“水井坊”,下属喝本地产的“三道坝”。他说:“我是副市长,怎么能和他们喝一样的酒,必须有差别,只有我才能喝15年的茅台酒。”

  李伟认为自己手握大权,他提出的任何要求老板们都必须照办。有一次在私营业主李某家中做客时,李伟看到对方家中雇用了外籍保姆,便动了心思,专门让李某安排其雇用的外籍保姆到自己家中服务,费用仍由李某支付。他说:“看着他们顺从的态度,心中就有兴奋感、成就感、满足感。”

  扭曲的“三观”让李伟贪婪的本性暴露无遗,从几十元的水果蔬菜、上百元的水电费及理发费、上千元的手机话费、上万元的物业费,到几十万元的家具家电、近千万元的别墅,李伟直接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李伟每周都向私营企业主贾某要菜要肉,有时还打电话催:“老贾,你不送菜送肉,是想把我们家饿死吗?”该交水电暖及物业费时,李伟竟质问贾某:“我是副市长,我还要交水电暖和物业费吗?”他甚至连理发费也要老板购卡支付。在与办案人员谈话时,贾某说:“一个首府城市的副市长整天找人要肉要菜的,一点形象也没有。”李伟把管理服务对象当作自家的“提款机”“摇钱树”,随要随取,他曾说:“我出门从来不带钱,我还需要花钱吗?全部都有人买单。”

  经审查调查,李伟严重违纪违法及涉嫌犯罪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在党的十八大后收受的钱款就高达1000余万元。

  “太平官”思想严重,滥权弃权贻误工作

  在特权思想的驱使下,李伟把造福一方百姓的职责、使命抛之脑后,心里想的是如何满足内心贪欲,在严重违纪违法和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019年底,乌鲁木齐市某小额贷款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方某及其团伙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到了法律制裁。而李伟早在2012年便与方某交往甚密,他先后收受方某30万美元、10万港币和价值25万元的百达翡丽手表,纵容以方某为首的恶势力发展壮大。2015年,在明知方某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况下,李伟仍试图帮助方某控制的煤矿恢复生产经营。

  任乌鲁木齐县长时,李伟一方面“官架子”越来越大,一方面又有着严重的“太平官”思想。他一心只求平稳过渡、捞点“政绩”,盼着早日被提拔重用。

  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李伟将县政府日常工作几乎全都交办给其他班子成员负责,自己只关注能带来好处的“政绩项目”。2015年5月至7月,李伟为了给自己捞“政绩”,支持一些私营公司、合作社分别在乌鲁木齐县永丰镇永新村、公盛村二队违规建设“大棚房”,“以设施农业之名进行非农建设”。不到3年,这些“大棚房”就被依法拆除,所谓的“政绩”却给乌鲁木齐县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

  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东梁村是李伟负责挂牌督战的贫困村,全村有73户贫困户,他却始终没有做到走访全覆盖,更别说一户一策精准帮扶。几次对村子进行调研时,李伟都只是走马观花,乡镇干部向他报告村里某个贫困家庭收入低、困难大的问题之后,李伟仍然借口工作忙拒绝入户走访,也不过问具体情况。最后,他只是口头要求乡镇、村“两委”做好相关工作。

  更离谱的是,今年3月,李伟作为乌鲁木齐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指挥长,在自治区疫情防控二级、三级响应期间,居然组织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及私营企业主聚餐饮酒。说到自己为什么明知疫情防控要求仍然公然违反时,他说:“我当时就想,我是领导,那些要求都是对下面人提的,跟我没什么关系。”

  “职业生涯起步之时就动机不纯、观念不正,之后又不加强思想改造,可以说,我心中没有党、没有民、没有戒,最终走到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李伟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

  量纪量法分析

  经审查调查,李伟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李伟违反政治纪律,罔顾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规定,支持、纵容企业违建别墅和“大棚房”,充当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顶风违纪聚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利用筹办丧事借机敛财、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生活纪律,生活奢靡,聚众赌博,道德败坏。李伟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据为己有;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李伟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伟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李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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