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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纪委监委机关内设部门名称及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管基建、安全保卫、干部职工医疗、卫生防疫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档案和涉案款物保管;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二)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及下属事业单位、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巡察机构负责人、乡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办公室主任的提名;负责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副组长及成员,派出监察办公室副主任的提名、考察、任免;负责乡镇纪委副书记考察、备案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区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机关网络宣传电教工作;负责机关新闻事务;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四)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五)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的上述信访举报,统一接受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和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六)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综合分析反腐败工作情况;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在市纪委监委领导下,承担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信息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七)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的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和乡镇街道及其他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负责审查调查的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必要时可以办理所管辖各级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其中,第一纪检监察室承担干部监督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情况;受理对区纪委监委机关干部、下属事业单位干部,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干部和区委巡察机构干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八)案件审理法规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乡镇街道、部门党的组织、纪检监察组织报批或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负责提出全区纪检监察规范性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建议;牵头起草、修改纪检监察规范性制度;参与起草制定全区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二、派驻机构名称及职责

根据党章、监察法有关规定,区纪委监委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共自贡市大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贡市大安区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简称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大安区共设置派驻纪检监察组9个,分别为:区纪委监委驻区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区纪委监委驻区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区纪委监委驻区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区纪委监委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区纪委监委驻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区纪委监委驻区发展和改革局纪检监察组、区纪委监委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 区纪委监委驻区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区纪委监委驻区教育和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区纪委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区纪委监委负责。具体职责为:

1.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省委、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以及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2.经区纪委监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3.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4.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中央、省委巡视和市委、区委巡察整改工作。

5.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管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6.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报请区纪委监委决定管辖。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处理决定的复查申请。

7.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8.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9.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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