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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20 17:53:06 点击: 关闭 打印

各市(州)监察局、省级各部门监察室(处):

现将《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效能建设,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完善行政效能问责制度,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三条  有违反《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四、五、六条规定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其他机关和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行政效能告诫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告诫,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机构)或者任免机关负责实施。必要时,上级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实施。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启动调查程序:

(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控告、检举、投诉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线索具有可查性的;

(二)有关机关或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的,或者移送调查处理的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监察机关(机构)或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即可组织力量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调查结束时,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九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对被调查人是否提出行政效能告诫。一般情况下,处理决定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

第十条 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效能告诫书》,要求被告诫人限期整改。同级监察机关(机构)和任免机关之间相互抄送。

第十一条  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对监察机关(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任免机关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省监察厅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对被告诫人员,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机关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处理,可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包括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各部门监察机构,以及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二)查处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案件;

(三)受理不服行政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行政效能投诉工作;

(五)负责有关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建设、调查研究等工作;

(六)办理其他涉及行政效能投诉的事项。

第六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被投诉人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提出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建议;

(七)法律法规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受理对以下行为的投诉:

(一)违反《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二)违反《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登记、分类、报批和办理:

(一)登记。负责受理投诉的承办人,对来信、来电、来

访等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登记。

(二)分类。承办人及时将投诉事项进行整理,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涉及人员级别情况等分为:重要问题(自办或督办)、一般问题(转办)和其他问题(存档备查)。

(三)报批。承办人对投诉事项提出拟办意见,逐级呈送领导阅批。

(四)办理。根据领导批示或者要求办理。

第九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办理权限:

(一)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各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可直接调查处理。

(二)对政务服务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重要问题投诉,由同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处理。

第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一条  对上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机构交办或转办的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开。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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